常见食品国家标准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
2020-08-27
一、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的含量范围; 3、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二、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2、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 三、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1、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2、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四、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单一品种蜂花粉,应在标签中标识蜂花粉的品种。 五、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六、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 七、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标签中应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八、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九、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1、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2、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3、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十、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料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十二、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5 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十三、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十四、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十五、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十六、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十七、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十八、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十九、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3、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二十、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二十一、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二十二、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二十三、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四、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二十五、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六、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七、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二十八、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二十九、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三十、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三十一、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三十二、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三十三、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 (2019-12-21将被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替代) 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三十四、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 (2019-12-21将被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替代) 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三十五、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三十六、GB 1350-2009 稻谷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三十七、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三十八、GB 1353-2018 玉米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三十九、GB 1352-2009 大豆 1、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3、转基因大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四十、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1、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温馨提示:食品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选为执行标准,只要产品属于该类别,就要符合标准要求哦!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 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 ▼ 一、GB/T 19883-2018 果冻 1、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2、标签上应按4.2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3、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4、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5、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或“含乳果冻”。 6、其他型果冻当以某种原料命名时,应标示该原料的添加量。 7、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二、 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三、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1、 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四、GB/T 1534-2017 花生油 1、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五、GB/T 1535-2017 大豆油 1、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4、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六、GB/T 19111-2017 玉米油 1、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玉米油或浸出玉米油)和分类名称。 2、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3、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玉米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七、GB/T 1445-2018 绵白糖 推荐在绵白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八、GB/T 317-2018 白砂糖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九、GB/T 5461-2016 食用盐 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十、GB/T 1354-2018 大米 1、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2、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3、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 十一、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 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十二、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十三、GB/T 18187-2000 酿造食醋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总酸的含量。 十四、GB/T 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十五、GB/T 18738-2006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1、应标示产品类型。 2、产品名称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示。【速溶豆粉、豆奶粉】 3、产品类型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如:XX类XX型)。【I类、II类,五种类型包括:普通型、高蛋白型、低糖型、低糖高蛋白型和其他型。】 十六、GB/T 21731-2008 橙汁及橙汁饮料 1、添加食糖的橙汁,应在标签标明“加糖”字样。 2、橙汁饮料应标明橙汁含量。 十七、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 1、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十八、GB/T 21733-2008 茶饮料 1、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2、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3、茶浓缩液应在标签上标识稀释倍数。 4、符合5.3.3的茶饮料可声称“低糖”或“无糖”。【低糖和无糖产品应按GB13432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符合5.3.4的茶饮料可声称“低咖啡因”。【咖啡因含量不大于同类饮料产品的咖啡因最低含量的50%】 十九、GB/T 24399-2009 黄豆酱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二十、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1、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2、加盐味精包装上需标注谷氨酸具体含量。 二十一、GB/T 22266-2008 咖喱粉 1、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 2、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二十二、GB/T 19343-20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应按第4章的要求标示产品的类别或类型。 2、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应标注总可可固形物含量百分数。 二十三、GB/T 22474-2008 果酱 应标示“果酱”或“果味酱”。 二十四、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 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或封包绳作为等级的辨识标志:特等为蓝色、一等为红色、二等为绿色、三等为白色。 二十五、GB/T 23596-2009 海苔 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注分类名称。【调味海苔(调味紫菜)、烤海苔(烤紫菜)】。 二十六、GB/T 23597-2009 干紫菜 按4.1、4.2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非即食干坛紫菜、非即食干条斑紫菜、速食干坛紫菜、速食干条斑紫菜】 二十七、GB/T 22180-2014 冻裹面包屑鱼 标签上应注明鱼的品种、鱼肉含量贮藏条件。 二十八、GB/T 22327-2008 核桃油 应标注加工工艺,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二十九、GB/T 22465-2008 红花籽油 产品的加工方式和质量等级,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三十、GB/T 22478-2008 葡萄籽油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三十一、GB/T 22479-2008 花椒籽油 应标注加工工艺,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三十二、GB/T 8235-2008 亚麻籽油 1、应标注产品的加工方式,如“压榨”、“浸出”以及相对应的质量等级。 2、非零售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标准号、原料、生产日期、保值期【食品伙伴网注,此处疑为保质期,保值期为标准文本中的写法】、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3、应注明产品原料原产国。 三十三、GB/T 21999-2008 蚝油 产品名称应标为“蚝油”。 三十四、GB/T 8884-2017 食用马铃薯淀粉 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三十五、GB/T 20711-2006 熏煮火腿 1、标明淀粉含量、等级。【产品等级:特级、优级、普通级】 2、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三十六、GB/T 20712-2006 火腿肠 1、标明淀粉含量、等级。 2、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3、用鸡肉、鱼肉或牛肉等单一的原料制成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应命名为“鸡肉肠”、“鱼肉肠”、“牛肉肠”。 三十七、GB/T 17238-2008 鲜、冻分割牛肉 1、按伊斯兰教风俗屠宰、加工的分割牛肉,应在包装箱上注明。 2、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记应清晰。 三十八、GB/T 9960-2008 鲜、冻四分体牛肉 1、产品应按照GB18393加盖兽医验讫和等级印戳,字迹应清晰整齐。 2、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牛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标记。 3、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记应清晰。 三十九、GB/T 9961-2008 鲜、冻胴体羊肉 1、在每只羊胴体的臀部加盖检验检疫验讫,字迹应清晰整齐。 2、兽医印戳为圆形,其直径为5.5cm,刻有企业名称、“兽医验讫”、“年、月、日”、“大羊”或“羔羊”或“肥羔”字样。 3、印色应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四十、GB/T 22699-2008 膨化食品 1、标签中应标注“膨化食品”字样。 2、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四十一、GB/T 23781-2009 黑芝麻糊 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四十二、GB/T 13662-2008 黄酒 标明产品风格(传统型黄酒可不标注产品风格)和按产品分类标示含糖量范围;若产品涉及酒龄的标注,标注酒龄的标示值应小于或等于加权平均计算值。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三、GB/T 23546-2009 奶酒 应注明产品类型,发酵型奶酒应标明其含糖量。 四十四、GB/T 25504-2010 冰葡萄酒 1、宜标示含糖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五、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符合GB2760要求)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六、GB/T 11856-2008 白兰地 1、生产企业宜标注产品的具体类型。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七、GB/T 11857-2008 威士忌 1、生产企业宜标注产品的具体类型。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八、GB/T 11858-2008 伏特加(俄得克)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四十九、GB/T 13207-2011 菠萝罐头 1、产品名称可标示为原汁菠萝或糖水菠萝。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质量克(g)计或以质量分数(%)计]。 五十、GB/T 13208-2008 芦笋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