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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造假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2016-09-1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检验、珠宝真伪鉴定、汽车性能评估……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关注度的提高,检验检测产业在普通民众生活中日渐“走俏”。然而,由于监管存在盲区、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检验检测造假、虚报等事件频频曝光。如何让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9月13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上一审,拟将检测造假等行为列入诚信黑名单,相关人员或将面临一年内禁止从业的处罚。

明义务:相关机构需公示资质信息

    检验检测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门槛较高,普通消费者较难辨识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从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此外,为确保信息公示义务的履行,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查验义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发现虚假描述、超出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等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划底线:确保真实、准确

    检验检测是传递信任的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服务、规范经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是从业基本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此外,还划定了行业底线,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推销、监制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等。

留档案:原始记录保存6年以上

    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是查证、了解检验检测过程的第一手证明材料。针对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现象,条例草案创设了追溯查证机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设罚则:造假将被禁止从业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

    针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本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普遍服务义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等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处一定罚款以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此外,《条例(草案)》还通过信用约束,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诚信经营:一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三是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或者政策扶持时,依法予以限制。